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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采购实践中,废标现象发生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。其中,很大一部分是由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引发的。而根据笔者的经验来看,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,很多情况下不是供应商的资质真正意义上不过关,而是因其疏忽和粗心等犯一些低级错误导致的,这着实令人惋惜。

在此,小编总结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七方面原因,希望投标人在今后的投标活动中引起警惕,避免耗时耗力编制招标文件却因一些低级错误引发废标的情形。

未提供相关证书,或提供的证书等级低于要求

每个招标项目,采购人都会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一些必要的资格条件,例如软件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》、安防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、施工》证书、建筑智能化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《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》等,部分证书还有等级之分,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符合要求的证书复印件。但实践中,有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书,或提供的证书等级低于要求。应当说因这类情形所引发的废标是时常发生的。

实质性条件不响应、不满足

如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各种必须的资质证书超范围经营,或证书超过有效期,或未通过年检,或等级不满足要求等。另外,对招标文件中的“★”指标也要特别关注,因为一般情况下,“★”指标是作为实质性要求的,属于“一票否决”范围,如果不满足,也是会废标的。

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未按要求操作

一般来说,每份投标文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都要求签字盖章,例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、投标函、开标一览表等文件,都要求法定代表人(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)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。但实践中因投标文件缺少签字、公章而被造成废标的现象屡见不鲜,实在令人惋惜。

不熟悉法律法规或理解有误

例如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;或者既以某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,又以自己名义投标或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;或者不理解联合体各方中资质等级计算规定(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“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,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”);或者违反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。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,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”的规定。

报价超预算

例如招标文件规定,投标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,就是有投标人会报出105万元的价格。如果因未细读招标文件而报出这样的价格,实在不应该,因为投标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,因为自己的懈怠和大意而造成废标,会使采购各方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付诸东流。

对投标有效期理解有误

例如投标有效期一般都作为实质性要求,如果不满足要求也是要被废标的。有投标人不理解投标有效期的真正含义(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、定标、合同签订等工作,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期限,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,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)。例如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,有不少投标人却承诺为10天、30天,还有投标人承诺为“次日”,误以为投标有效期越短越好。

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

有些投标人会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、投标函、开标一览表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。而实际上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都是招标方经过反复讨论、总结的结果,可以说每个字都有特定作用,招标方是不允许擅自修改的。投标人如果认为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文件格式、内容确有不妥,应在投标前与招标方联系沟通,甚至可以提出质疑,但绝不能擅自修改后进行投标,这点投标人也务必注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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